武漢市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
武漢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武漢市統計局
2018年3月14日
為摸清“三農”基本國情,查清“三農”新發展新變化,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國發〔2015〕34號)要求,我市組織開展了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這次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6年度。普查對象包括農業經營戶,居住在農村有確權(承包)土地或擁有農業生產資料的戶,農業經營單位,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和涉農街道辦事處。普查主要內容是農業生產能力及其產出、農村基礎設施及其基本社會服務和農民生活條件等。
農業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由普查員對所有普查對象進行逐個查點和填報。全市共組織動員了普查員、普查指導員和各級普查機構的工作人員1.03萬人,由普查員對所有普查對象進行逐個查點和填報;組織251名工作人員對糧食、棉花等大宗農作物播種面積進行衛星遙感測量,完成了209景衛星遙感數據處理,實地調查了380個樣方和78個抽中普查區,實施了8架次整村無人機飛行測量,掌握了全市主要農作物種植空間分布,取得了市級主要農作物種植面積數據。
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在湖北省農普辦組織開展數據質量抽查的基礎上,武漢市農普辦組織了數據質量抽查,評估了普查數據質量。綜合抽查結果顯示,農業普查登記戶的漏報率為0.15‰,普查指標數據差異率低于2.0‰。數據質量達到設計標準。
根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武漢市農普辦和武漢市統計局發布普查公報,向社會公布普查的主要結果。
武漢市第三次農業普查共登記了56.10萬農戶、0.53萬個農業經營單位,14072個自然村和254個2006年以后新建的農村居民定居點,1970個村級單位(含1836個村民委員會,134個涉農居民委員會)和151個具有村級行政管理職能的管理機構,79個鄉級單位(含3個鄉,3個鎮,73個涉農街道辦事處)和17個具有鄉鎮政府職能的管理機構。本公報中鄉級單位數據不含具有鄉鎮政府職能的管理機構數據,村級單位數據不含具有村級行政管理職能的管理機構數據。
一、農業經營主體
2016年,全市共有5332個農業經營單位,48.93萬農業經營戶,其中,規模農業經營戶7443個。2016年末,在工商部門注冊的農民合作社總數4113個,其中,農業普查登記的以農業生產經營或服務為主的農民合作社1761個。
表1 農業經營主體數量
指標 | 全市 |
農業經營戶(萬戶) | 48.93 |
#規模農業經營戶(個) | 7443 |
農業經營單位(個) | 5332 |
#農民合作社(個) | 1761 |
注:農民合作社指以農業生產經營或服務為主的農民合作社。
二、農業機械和設施
農業機械
2016年末,全市共有拖拉機9163臺,耕整機6816臺,旋耕機12724臺,播種機1472臺,水稻插秧機497臺,排灌動力機械38163套,聯合收獲機1088臺,機動脫粒機4222臺,增氧機32946套。
表2 主要農業機械擁有量
指標 | 計量單位 | 數量 |
拖拉機 | 臺 | 9163 |
耕整機 | 臺 | 6816 |
旋耕機 | 臺 | 12724 |
播種機 | 臺 | 1472 |
水稻插秧機 | 臺 | 497 |
排灌動力機械 | 臺 | 38163 |
聯合收獲機 | 臺 | 1088 |
機動脫粒機 | 臺 | 4222 |
飼草料加工機械 | 套 | 1235 |
擠奶機 | 套 | 27 |
剪毛機 | 套 | 78 |
增氧機 | 套 | 32946 |
果樹修剪機 | 套 | 859 |
內陸漁用機動船 | 艘 | 2664 |
農田水利設施
2016年末,全市調查村中能夠正常使用的機電井數量8818眼,排灌站數量3689個,能夠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庫數量52207個。
表3 農田水利設施
單位:眼、個
指標 | 全市 |
能正常使用的機電井數量 | 8818 |
排灌站數量 | 3689 |
能灌溉用的水塘和水庫 | 52207 |
2016年末,全市灌溉耕地面積167.88千公頃,其中有噴灌、滴灌、滲灌設施的耕地面積23.05千公頃;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戶和農業生產單位占5.6%,使用地表水的戶和農業生產單位占94.4%。
表4 農田灌溉
單位:千公頃
指標 | 全市 |
灌溉耕地面積 | 167.88 |
#有噴灌、滴灌、滲灌設施的耕地面積 | 23.05 |
灌溉用水主要水源(%) | |
地下水 | 5.6 |
地表水 | 94.4 |
設施農業
2016年末,全市溫室占地面積0.32千公頃,大棚占地面積9.21千公頃,漁業養殖用房面積0.09千公頃。
表5 設施農業
單位:千公頃
指標 | 全市 |
溫室占地面積 | 0.32 |
大棚占地面積 | 9.21 |
漁業養殖用房面積 | 0.09 |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耕地面積[1]297.64千公頃,實際經營的林地面積(不含未納入生態公益林補償面積的生態林防護林)53.00千公頃,實際經營的牧草地(草場)面積0.31千公頃。(注[1]:耕地面積使用國土資源部門數據)
四、農村基礎設施
交通
2016年末,有火車站的鄉級單位占10.1%,有碼頭的占19.0%,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44.3%。
2016年末,100%的村通公路,73.4%的村內主要道路有路燈。村委會到最遠自然村、居民定居點距離以5公里以內為主。
表6 鄉級單位、村交通設施 | |
單位: % | |
指標 | 全市 |
有火車站的鄉級單位 | 10.1 |
其中:鄉鎮 | |
有碼頭的鄉級單位 | 19.0 |
其中:鄉鎮 | 33.3 |
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鄉級單位 | 44.3 |
其中:鄉鎮 | 16.7 |
通公路的村 | 100.0 |
按通村主要道路路面類型分的村 | |
水泥路面 | 89.6 |
柏油路面 | 10.2 |
沙石路面 | 0.2 |
按村內主要道路路面類型分的村 | |
水泥路面 | 96.6 |
柏油路面 | 2.3 |
沙石路面 | 1.0 |
村內主要道路有路燈的村 | 73.4 |
村委會到最遠自然村或居民定居點距離 | |
5公里以內 | 98.5 |
6-10公里 | 1.2 |
11-20公里 | 0.3 |
能源、通訊
2016年末,100%的村通電,9.2%的村通天然氣,100%的村通電話,99.5%的村安裝了有線電視,98.7%的村通寬帶互聯網,30.2%的村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
表7 村能源、通訊設施 | |
單位:% | |
指標 | 全市 |
通電的村 | 100.0 |
通天然氣的村 | 9.2 |
通電話的村 | 100.0 |
安裝了有線電視的村 | 99.5 |
通寬帶互聯網的村 | 98.7 |
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的村 | 30.2 |
環境衛生
2016年末,100%的鄉級單位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鄉級單位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
2016年末,98.2%的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35.1%的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77.6%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廁。
表8 鄉級單位、村衛生處理設施 | |
單位:% | |
指標 | 全市 |
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鄉級單位 | 100 |
其中:鄉鎮 | 100 |
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的鄉級單位 | 100 |
其中:鄉鎮 | 100 |
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 | 98.2 |
生活污水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 | 35.1 |
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廁的村 | 77.6 |
五、農村基本公共服務
文化教育
2016年末,98.7%的鄉級單位有幼兒園、托兒所,98.7%的鄉級單位有小學,97.5%的鄉級單位有圖書館、文化站,27.8%的鄉級單位有體育場館,86.1%的鄉級單位有公園及休閑健身廣場。
2016年末,16.8%的村有幼兒園、托兒所,85.0%的村有體育健身場所,68.2%的村有農民業余文化組織。
表9 鄉級單位、村文化教育設施 | |
單位:% | |
指標 | 全市 |
有幼兒園、托兒所的鄉級單位 | 98.7 |
其中:鄉鎮 | 83.3 |
有小學的鄉級單位 | 98.7 |
其中:鄉鎮 | 83.3 |
有圖書館、文化站的鄉級單位 | 97.5 |
其中:鄉鎮 | 100.0 |
有體育場館的鄉級單位 | 27.8 |
其中:鄉鎮 | 33.3 |
有公園及休閑健身廣場的鄉級單位 | 86.1 |
其中:鄉鎮 | 83.3 |
有幼兒園、托兒所的村 | 16.8 |
有體育健身場所的村 | 85.0 |
有農民業余文化組織的村 | 68.2 |
醫療和社會福利機構
2016年末,100%的鄉級單位有醫療衛生機構,100%的鄉級單位有執業(助理)醫師,81.0%的鄉級單位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67.1%的鄉級單位有本級政府創辦的敬老院。
2016年末,86.1%的村有衛生室,72.9%的村有執業(助理)醫師。
表10 鄉級單位、村醫療和社會福利機構 | |
單位:% | |
指標 | 全市 |
有醫療衛生機構的鄉級單位 | 100.0 |
其中:鄉鎮 | 100.0 |
有執業(助理)醫師的鄉級單位 | 100.0 |
其中:鄉鎮 | 100.0 |
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的鄉級單位 | 81.0 |
其中:鄉鎮 | 83.3 |
有本級政府創辦的敬老院的鄉級單位 | 67.1 |
其中:鄉鎮 | 66.7 |
有衛生室的村 | 86.1 |
有執業(助理)醫師的村 | 72.9 |
市場建設
2016年末,86.1%的鄉級單位有商品交易市場,58.2%的鄉級單位有以糧油、蔬菜、水果為主的專業市場。
2016年末,47.7%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商店或超市,5.4%的村開展旅游接待服務,31.3%的村有營業執照的餐館。
表11 鄉級單位、村市場 | ||
單位:% | ||
指標 | 全市 | |
有商品交易市場的鄉級單位 | 86.1 | |
其中:鄉鎮 | 83.3 | |
有以糧油、蔬菜、水果為主的專業市場的鄉級單位 | 58.2 | |
其中:鄉鎮 | 66.7 | |
有5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商店或超市的村 | 47.7 | |
開展旅游接待服務的村 | 5.4 | |
有營業執照的餐館的村 | 31.3 | |
六、農民生活條件
住房
2016年末,99.7%的農戶擁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擁有1處住房的42.93萬戶,占76.5%;擁有2處住房的11.93萬戶,占21.3%;擁有3處及以上住房的1.09萬戶,占1.9%;擁有商品房的9.07萬戶,占16.2%。
2016年末,農戶住房主要為磚混和磚(石)木結構。住房為磚混結構的43.46萬戶,占77.5%;磚(石)木結構的7.66萬戶,占13.7%;鋼筋混凝土結構的4.67萬戶,占8.3%;竹草土坯結構的0.09萬戶,占0.1%;其他結構的0.21萬戶,占0.4%。
表12 住房數量與結構構成
單位:%、萬戶
指標 | 全市 |
按擁有住房數量劃分構成 | |
擁有1處住房 | 76.5 |
擁有2處住房 | 21.3 |
擁有3處及以上住房 | 1.9 |
沒有住房 | 0.3 |
按住房結構劃分構成 | |
鋼筋混凝土 | 8.3 |
磚混 | 77.5 |
磚(石)木 | 13.7 |
竹草土坯 | 0.1 |
其他 | 0.4 |
擁有商品房戶數 | 9.07 |
擁有商品房農戶所占比重 | 16.2 |
飲用水
2016年末,55.34萬戶的飲用水為經過凈化處理的自來水,占98.7%;0.35萬戶的飲用水為受保護的井水和泉水,占0.6%;0.40萬戶飲用其他水源,占0.7%。
表13 按飲用水來源劃分的住戶構成 | |
單位:% | |
指標 | 全市 |
經過凈化處理的自來水 | 98.7 |
受保護的井水和泉水 | 0.6 |
其他水源 | 0.7 |
衛生設施
2016年末,使用水沖式衛生廁所的30.11萬戶,占53.7%;使用水沖式非衛生廁所的5.83萬戶,占10.4%;使用衛生旱廁的6.17萬戶,占11.0%;使用普通旱廁的11.80萬戶,占21.0%;無廁所的2.19萬戶,占3.9%。
表14 按家庭衛生設施類型分的住戶構成
單位:% | |
指標 | 全市 |
水沖式衛生廁所 | 53.7 |
水沖式非衛生廁所 | 10.4 |
衛生旱廁 | 11.0 |
普通旱廁 | 21.0 |
無廁所 | 3.9 |
擁有耐用消費品情況
2016年末,平均每百戶擁有小汽車25.9輛,摩托車、電瓶車96.1輛,淋浴熱水器86.7臺,空調97.0臺,電冰箱100.0臺,彩色電視機124.4臺,電腦39.4臺,手機259.3部。
表15 主要耐用消費品擁有量
指標 | 單位 | 全市 |
小汽車 | 輛/百戶 | 25.9 |
摩托車、電瓶車 | 輛/百戶 | 96.1 |
淋浴熱水器 | 臺/百戶 | 86.7 |
空調 | 臺/百戶 | 97.0 |
電冰箱 | 臺/百戶 | 100.0 |
彩色電視機 | 臺/百戶 | 124.4 |
按電視節目接收方式分的戶比重 | ||
#有線電視接收 | % | 87.7 |
衛星接收 | % | 12.1 |
電腦 | 臺/百戶 | 39.4 |
手機 | 部/百戶 | 259.3 |
上網手機比重 | % | 49.0 |
注:按電視節目接收方式分的戶比重是指使用不同電視節目接收方式的戶占擁有彩色電視機戶數的比重。上過互聯網手機比重是指上過互聯網手機數量占登記戶擁有手機總數的比重。
主要生活能源
2016年末,農民做飯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電的40.56萬戶,占72.3%;主要使用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44.84萬戶,占79.9%;主要使用柴草的15.13萬戶,占27.0%;主要使用煤的0.62萬戶,占1.1%;主要使用沼氣的0.11萬戶,占0.2%;使用其他能源的0.07萬戶,占0.1%;主要使用太陽能的0.14萬戶,占0.2%。
表16 主要生活能源構成 | |
單位:% | |
指標 | 全市 |
柴草 | 27.0 |
煤 | 1.1 |
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 | 79.9 |
沼氣 | 0.2 |
電 | 72.3 |
太陽能 | 0.2 |
其他 | 0.1 |
注:此指標每戶可選兩項,分項之和大于100%。 |
七、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情況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數量和結構
2016年,全市農業生產經營人員70.85萬人,其中女性34.51萬人。在農業生產經營人員中,年齡35歲及以下的7.13萬人,年齡在36至54歲之間的32.09萬人,年齡55歲及以上的31.63萬人。
表17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數量和結構
單位:萬人、%
指標 | 全市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總數 | 70.85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性別構成 | |
男性 | 51.3 |
女性 | 48.7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年齡構成 | |
年齡35歲及以下 | 10.1 |
年齡36-54歲 | 45.3 |
年齡55歲及以上 | 44.6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受教育程度構成 | |
未上過學 | 6.6 |
小學 | 33.0 |
初中 | 50.8 |
高中或中專 | 8.2 |
大專及以上 | 1.4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主要從事農業行業構成 | |
種植業 | 89.9 |
林業 | 1.9 |
畜牧業 | 2.5 |
漁業 | 5.3 |
農林牧漁服務業 | 0.4 |
規模農業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數量和結構
2016年,規模農業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人員(包括本戶生產經營人員及雇傭人員)2.02萬人,其中女性0.90萬人,年齡35歲及以下的0.21萬人,年齡在36至54歲之間的1.24萬人,年齡55歲及以上的0.57萬人。
表18 規模農業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數量和結構
單位:萬人、%
指標 | 全市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總數 | 2.02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性別構成 | |
男性 | 55.4 |
女性 | 44.6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年齡構成 | |
年齡35歲及以下 | 10.4 |
年齡36-54歲 | 61.4 |
年齡55歲及以上 | 28.2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受教育程度構成 | |
未上過學 | 2.5 |
小學 | 24.2 |
初中 | 59.9 |
高中或中專 | 11.9 |
大專及以上 | 1.5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主要從事農業行業構成 | |
種植業 | 40.5 |
林業 | 3.0 |
畜牧業 | 24.3 |
漁業 | 31.2 |
農林牧漁服務業 | 1.0 |
農業經營單位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數量和結構
2016年,農業經營單位農業生產經營人員4.71萬人,其中女性2.02萬人,年齡35歲及以下的0.67萬人,年齡在36至54歲之間的2.74萬人,年齡55歲及以上的1.30萬人。
表19 農業經營單位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數量和結構
單位:萬人、%
指標 | 全市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總數 | 4.71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性別構成 | |
男性 | 57.1 |
女性 | 42.9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年齡構成 | |
年齡35歲及以下 | 14.2 |
年齡36-54歲 | 58.2 |
年齡55歲及以上 | 27.6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受教育程度構成 | |
未上過學 | 3.0 |
小學 | 19.1 |
初中 | 45.4 |
高中或中專 | 22.9 |
大專及以上 | 9.6 |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主要從事農業行業構成 | |
種植業 | 42.9 |
林業 | 16.6 |
畜牧業 | 16.3 |
漁業 | 19.1 |
農林牧漁服務業 | 5.1 |
注:
1.鄉級單位:指鄉、鎮和涉農街道辦事處。
2.鄉鎮:指行政建制是鄉、鎮,包括重點鎮、非重點鎮和鄉。不包括街道辦事處和具有鄉級單位政府職能的農林牧漁場等管理機構。
3.村:指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
4.自然村:指在農村地域內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應該有自己的名稱。
5.農業經營戶:指居住在武漢市內,從事農、林、牧、漁業及農林牧漁服務業的農業經營戶。
6.規模農業經營戶:規模農業經營戶指具有較大農業經營規模,以商品化經營為主的農業經營戶。規模化標準為:
種植業:一年一熟制地區露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達到100畝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區露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達到50畝及以上、設施農業的設施占地面積25畝及以上。
畜牧業:生豬年出欄200頭及以上;肉牛年出欄20頭及以上;奶牛存欄20頭及以上;羊年出欄100只及以上;肉雞、肉鴨年出欄10000只及以上;蛋雞、蛋鴨存欄2000只及以上;鵝年出欄1000只及以上。
林業:經營林地面積達到500畝及以上。
漁業:淡水或海水養殖面積達到50畝及以上;長度24米的捕撈機動船1艘及以上;長度12米的捕撈機動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漁業經營收入30萬元及以上。
農林牧漁服務業:對本戶以外提供農林牧漁服務的經營性收入達到10萬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條件達不到,但全年農林牧漁業各類農產品銷售總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農業經營戶,如各類特色種植業、養殖業大戶等。
7.農業經營單位:指武漢市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和未注冊單位,以及不以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或未注冊單位中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既包括主營農業的農場、林場、養殖場、農林牧漁場、農林牧漁服務業單位、具有實際農業經營活動的農民合作社;也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科研單位、工礦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基金會等單位附屬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
8.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指在農業經營戶或農業經營單位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累計30天以上的人員數(包括兼業人員)。
9.農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稱,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關于合作社性質、設立條件和程序、成員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財務管理等要求,有農業生產經營或農林牧漁服務,名稱為農民合作社的農民互助性經濟組織。包括已在工商部門登記,以及雖未登記但符合上述要求的農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稱登記注冊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社區經濟合作社、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從事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等非農行業的農民合作社。
10.拖拉機:指發動機額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機,包括小四輪與手扶式。
11.耕整機:指自帶發動機驅動,主要從事水田、旱田耕整作業的機械,包括微耕機、田園管理機等。
12.旋耕機:指與拖拉機配套完成耕、耙作業的耕耘機械。
13.播種機:包括條播機、穴播機、異型種子播種機、小粒種子播種機、根莖類種子播種機、撒播機、免耕播種機等。
14.水稻插秧機:指自帶動力驅動作業,用于水稻插秧的機械。
15.排灌動力機械:指用于農用排灌作業的配套動力機械,包括柴油機和電動機。
16.聯合收獲機: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獲的切割(摘穗)、脫粒、分離、清選等其中多項工序的機械。包括稻麥聯合收割機、玉米聯合收獲機。
17.機動脫粒機:指由動力機械驅動專門進行農作物脫粒的作業機械。
18.增氧機:指由動力驅動對水體進行增氧作業的漁業機械
19.果樹修剪機:指由動力驅動對果樹進行修剪作業的機械,也包括用于茶園、桑園作業的修剪機。
20.實際經營的林地面積:指普查年度內,農業經營戶和農業經營單位實際用于經營的林地面積。林地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跡地,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不包括生態林防護林。
21.實際經營的牧草地(草場)面積:指普查年度內,農業經營戶和農業經營單位實際用于經營的牧草地(草場)面積。牧草地指以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用于畜牧業的土地。
22.溫室、大棚占地面積: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實際使用面積,指沿墻內側的圍繞面積;二是墻體面積,指設施的墻體等其他支撐體自身的占地面積;三是采光占用面積,指設施距遮光物體(其他設施、房屋等)的必要距離所占的面積。大棚不包括人員不能入內作業的中小棚。
23.有火車站的鄉級單位:指在鄉級單位轄區內有國家鐵道部門設立的能夠正常進行貨物或旅客運輸的站點。
24.有碼頭的鄉級單位:指在鄉級單位轄區內有在沿海、江、河、湖、水庫等岸邊建造的供船只停靠,主要用于貨物或旅客運輸的構筑物。不包括公園內的水域僅供游船停靠的碼頭。
25.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鄉級單位:指在鄉級單位轄區內有符合中國交通部《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26.村內主要道路有路燈的村:指本村地域內的主要道路由村集體或其他單位統一組織安裝了路燈。道路兩旁由住戶零星安裝在門前的燈不包括在內。
27.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為網上購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務的配送站點,不包括代收代寄快遞的小賣部、便利店和無人值守的各類配送柜。
28.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鄉級單位:指全部或部分住戶通過城鄉自來水管道網飲用自來水的鄉級單位。
29.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垃圾處理設施進行垃圾集中處理,或者雖然沒有垃圾處理設施,但是對垃圾實行統一集中清運處理。
30.生活污水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水集中處理,或者雖然沒有污水處理設施,但是對污水實行統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單位處理。
31.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廁的村:指本村地域內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糞缸、糞坑、旱廁、簡易廁所的改造,大多數或全部居民使用帶有化糞池、沼氣池或三隔池廁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廁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點場所作為傾倒糞便的場所。
32.有圖書館、文化站的鄉級單位:指在鄉級單位轄區內有經過文化管理部門批準,并對公眾開放的圖書館和文化站,不包括單位內部的圖書室。
33.有劇場、影劇院的鄉級單位:指鄉級單位轄區內有獨立核算的專用劇場和屬文化部門主管的能演出戲劇的影劇院、兼映電影的劇場,以及附屬在劇院、團公開營業的非獨立核算的劇場、排演場。
34.有體育場館的鄉級單位:指在鄉級單位轄區內有體育場和體育館。體育場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場),有固定道牙,跑道6條以上并有固定看臺的室外田徑場地。體育館指有固定看臺,可供籃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體操等項目訓練比賽活動用的室內運動場地。包括學校或企事業單位的對外開放的各類體育場館,但不包括體育健身廣場。
35.有公園及休閑健身廣場的鄉級單位:指在鄉級單位轄區內有經過有關管理部門批準,供居民休閑游玩的地方。
36.有體育健身場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由村集體、個人或其他機構舉辦的主要以服務公眾為目的的、有固定場所和必要設施的體育活動站、館、場所等。
37.有幼兒園、托兒所的鄉級單位(村):指鄉級單位(村)轄區內有幼兒園、托兒所,包括學前班,以及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但卻有一定規模(兒童數超過10人)的個人辦幼兒園、托兒所。
38.有小學的鄉級單位:指鄉級單位轄區內有經過縣及縣以上教育部門批準,以招收適齡兒童為主實施小學教學計劃的學校。
39.有醫療衛生機構的鄉級單位:指在鄉級單位轄區內有從衛生行政部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許可證》,或從民政、工商行政、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取得法人單位登記證書,為社會提供醫療保健、疾病控制、衛生監督服務或從事醫學科研和醫學在職培訓等工作的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40.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的鄉級單位:指在鄉級單位轄區內提供食宿、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傷殘革命軍人休養院、復退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養性機構(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收養性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鄉級單位。轄區在地統計,不代表于其服務范圍。
41.有衛生室等醫療機構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經縣及以上醫療主管部門許可,由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創辦的衛生室(所、站)。衛生室(所、站)需要擁有固定經營場所,主要從事醫療衛生活動。不包括專業的牙醫室,以及主要從事藥品銷售活動的單位。
42.有執業(助理)醫師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內具有《醫師執業證》及其“級別”為“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且實際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人員,不包括有執業證但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醫師。
43.開展旅游接待服務的村:指有營業執照,在本村地域內從事旅游接待、餐飲和住宿等服務的居民戶。包括提供茶館、酒館、鄉村旅店、農家樂等活動的居民戶。
44.有商品交易市場的鄉級單位:指在鄉級單位轄區內經有關部門和組織批準設立,有固定場所、設施,有經營管理部門和監管人員,若干市場經營者入內,常年或實際開業三個月以上,集中、公開、獨立地進行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等現貨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交易場所,包括各類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等的鄉級單位。
45.住房:一般指有墻、頂、門、窗等結構,周圍有墻,能防風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習慣,可供居住的窯洞、竹樓、蒙古包、帳篷、氈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內。
46.經過凈化處理的自來水:指通過自來水廠或集中凈化設施進行凈化和消毒、并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的供人們生活的水。
47.水沖式衛生廁所(沖入下水道、化糞池和廁坑):指有上下水系統,或廁間有備水桶(瓢沖),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無水封的廁所,且糞便及污水沖入到下水道、化糞池和廁坑,無蠅,不會造成環境污染。
48.做飯、取暖用能源:指住戶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沼氣、電、太陽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糞等。